附件1:
七星彩开奖时间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体育彩票
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条 市、区(县)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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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部门依法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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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公民都有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引导公民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服务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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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宣传教育需要;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七星彩
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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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辖区单位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会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参观体验。
第十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每年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
(三)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的教学和实践纳入培训课程,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院校将消防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支持职业类学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鼓励高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行动。
第十一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指导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站等每季度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农村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相关单位利用公交设施、户外广告、宣传栏、电梯广告和LED屏等载体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公园、风景区、商场、小区、城市主干道、城乡接合部、人员密集场所、高速公路以及公交车、出租车、公交站亭等显著位置设置、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市、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
(二)督促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逃生自救知识,及时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鼓励相关媒体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广告,在消防工作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
第二十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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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评定内容。
第三章 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三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免费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一次;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村庄、社区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消防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利用文化站、学习室、警务工作室等场所及广播、视频等设备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
(四)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在微信交流群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消防公益广告和火灾案例警示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楼道、电梯等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和警示牌,并根据季节等特点更换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障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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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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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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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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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